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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87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07:59点击次数:5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87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2年09月24日,因张xx等人涉嫌电信诈骗案,被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1年10月27日,因10.2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1月4日22时许,在魏县龙乡大街巴庄火锅店,王少x、张xxxx在该饭店对郭xx及拦架的徐xx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郭xx伤情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监控视频、受害人辨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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