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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04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01:58点击次数:18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04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4日22时许,魏县xxxxxx村村民韩xx因自己家孩子在本村庙会上打气球与摊主常xx发生吵闹,韩xx将常xx打气球摊上的气枪、玩具等物品损毁。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人指控、现场监控、现场照片、违法嫌疑人韩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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