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1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01:21点击次数:19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11号
违法行为人康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平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4日,魏县张二庄镇平x康xx及其家属被打伤一事为由,到石家庄市河北省委南大门口采取哭闹、下跪等方式滋事,时间长约20分钟,造成较坏影响。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违法嫌疑人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康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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