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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1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00:44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31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1日6时许,在魏县xxxxxxx村东边的蔬菜大棚前,刘xx因丈夫袁xx和侄子袁xx发生肢体冲突后对袁xx进行了辱骂。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音频、违法嫌疑人刘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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