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05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9:00:12点击次数:4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0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3月08日22时许,张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魏县定魏x东侧道路xxxxxxxx里镇小鸟电动车门前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对向x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赵xx驾驶无号牌雅迪牌电动三轮车(乘坐陈xx、陈xx)相撞,造成赵xx、陈xx和陈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有报案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笔录、当事人询问,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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