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0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8:58:39点击次数:4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06号
违法行为人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居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1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路xxxxxxx村建房问题与范xx家发生纠纷,后xxx到魏县xxxxx区xxxx楼下辱骂范xx。 。
以上事实有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路x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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