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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棘)行罚决字〔2025〕0308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8:57:59点击次数:4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5〕0308号

违法行为人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04月20日,因徐xx等人阻碍执行职务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凌晨,魏县棘针寨镇xxx村民徐xx在”徐x庄同心圆群2”内因婚姻纠纷辱骂徐x合。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语音),违法行为人徐x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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