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99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08:52:59点击次数:6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99号
违法行为人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9月27日,因潘xx交通事故案,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3月08日14时许,郑xx在魏县魏城镇苏x易购商场门前遭到潘xx搂脖的伤害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现场视频资料、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八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