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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291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22:25点击次数:5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291号

违法行为人史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3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现查明:河北省魏县xxxxx村史永x于2024年3月份被判处缓刑后,在魏县司法局的监督下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分别于2024年3月份至5月份之间,在未向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居住地,到山东省、河南省、邯郸等地办事,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司法局移交材料、违法行为人供述、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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