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295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20:57点击次数:8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295号
违法行为人谢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10月20日,因张xx、谢xx辱骂他人,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5年02月2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18日,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村民张xx的妻子谢xx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进行登记,并以进京上访为由向回隆镇政府施压,严重扰乱了镇政府单位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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