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294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20:13点击次数:5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294号
违法行为人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月27日上午10时许,因砍树纠纷,在魏县xxxxxxx村靳xx房子后面(靳xx空庄基地上),靳xx与靳xx发生争吵,后双方家人到场后发生打架,在靳xx与靳xx打架过程中,靳xx赶到现场对靳xx进行拳打脚踢。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靳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靳xx的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靳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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