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280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16:41点击次数:13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28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4日14时,张xx在魏县xxxxxx村自家房后面东头,将张xx的一棵杨树从离地约一米处砍毁,砍树过程中拍摄辱骂视频发至xxx村微信群内。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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