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275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05:16点击次数:5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275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7日,陈xx在刷“快手”时看到称能带其赚钱的视频,随后便联系对方互相添加了QQ,对方xQQ上指导其下载“纸飞机”软件,对方x“纸飞机”软件上告知其准备两部手机拨打电话就可以一小时赚800元并且操作简单,随后陈xx使用自己手机卡xxxxxx拨打诈骗电话。违法人陈xx陈述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因违法人陈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