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272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04:43点击次数:3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272号
违法行为人连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无。
现查明:2025年03月03日14时许,魏县交警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2月28日14时41分许,连海豹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魏县辖区道路野胡拐红湖社区内部道路行驶时,撞在常xx停放的xxxxxx小型轿车上后,又撞在王xx停放的xxxxxx小型客车上和王xx停放的时x牌三轮汽车及物业灯杆上,该事故造成四车及物业灯杆损坏。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及证人供述,网上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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