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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70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03:35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70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8日17时许,在魏县红星美凯x二楼“鲸xx”日料饭 店吧台处,马晨x与赵xx因故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马晨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马xxx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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