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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266号

更新时间:2025-10-01 22:12:59点击次数:4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0266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01日11时许,经国家反诈平台大数据推送线索,魏县xxxxx村xxxxxxxxxxxxxxx号:130xxxxxxxxxxxx219,名下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银行卡号:623xxxxxxxxxxxx6530)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该银行卡涉案金额100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立案决定书、违法人供述与辩解、反诈中心推送线索、银 行流水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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