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环)行罚决字〔2025〕0251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6:04:11点击次数:2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5〕02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xx
违法事实:
自2023年7月始,经违法人李xx联系崔xx,雇佣孙xx驾驶车牌照为xxxxxx自卸货车,将大名县发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约380余吨,非法运输至魏县沙口集镇xx村北一未做防渗的土坑内进行倾倒,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