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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环)行罚决字〔2025〕0251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6:04:11点击次数:2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5025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37月始,经违法人李xx联系崔xx,雇佣孙xx驾驶车牌照为xxxxxx自卸货车,将大名县发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约380余吨,非法运输至魏县沙口集镇xx村北一未做防渗的土坑内进行倾倒,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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