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24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6:01:26点击次数:304次
魏县公安局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02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代xx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28日22时许,牙里镇赵浩x等人与张xx代帅x等人在张xx镇铁锅炖门前发生打架,双方均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浩x损伤属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