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4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9:08点击次数:2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4日18时30分许,段晓x拿到其母亲徐xxx的手机后,对儿子段xx及段xx同学谎称是其姨的手机,在儿子段xx及段xx同学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开车带着段xx及段xx同学到梨乡购物广场超市出示微信付款码盗花李宝x手机微信钱x零钱155.4元,到沙口集镇xxx村口超市出示微信付款码盗花失主李宝x手机微信钱x零钱550元,其中包括换取现金400元。共计盗花李宝x手机微信钱x零钱705.4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