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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4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9:08点击次数:26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241830分许,段晓x拿到其母亲徐xxx的手机后,对儿子段xx及段xx同学谎称是其姨的手机,在儿子段xx及段xx同学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开车带着段xx及段xx同学到梨乡购物广场超市出示微信付款码盗花李宝x手机微信钱x零钱155.4元,到沙口集镇xxx村口超市出示微信付款码盗花失主李宝x手机微信钱x零钱550元,其中包括换取现金400元。共计盗花李宝x手机微信钱x零钱705.4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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