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33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4:39点击次数:2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3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21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0月13日韩xx被诈骗分子蛊惑,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诈骗分子,并通过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xxxxxxxxxxxx2588接收诈骗分子转来19000元,并在诈骗分子的指导下将卡x的19000元通过ATM取款机取出后,通过柜台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另一个账户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