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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33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4:39点击次数:24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3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21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1013日韩xx被诈骗分子蛊惑,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诈骗分子,并通过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xxxxxxxxxxxx2588接收诈骗分子转来19000元,并在诈骗分子的指导下将卡x19000元通过ATM取款机取出后,通过柜台存入诈骗分子提供的另一个账户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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