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23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4:03点击次数:2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23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5日,张xx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晋商银行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账户:6xxxxxxxxxxxxxxxxxxx)借给他人走流水使用,银行流水:108447元,涉xxx:1200元,获利18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捌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