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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23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4:03点击次数:20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2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25日,张xx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开户行:晋商银行太原高新区科技支行,账户:6xxxxxxxxxxxxxxxxxxx)借给他人走流水使用,银行流水:108447元,涉xxx1200元,获利1800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捌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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