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232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3:27点击次数:1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2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葛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20日 19时许,双井镇xx村村民赵xx在魏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内无辜被酒后的葛xx辱骂,后葛xx被其妻子杜xx和厨师长蔡xx拉走,五分钟后葛xx再次折返回来辱骂赵xx,葛xx在辱骂赵xx时并将饭堂的椅子摔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