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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232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3:27点击次数:14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232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2019时许,双井镇xx村村民赵xx在魏县第二人民医院食堂内无辜被酒后的葛xx辱骂,后葛xx被其妻子杜xx和厨师长蔡xx拉走,五分钟后葛xx再次折返回来辱骂赵xx,葛xx在辱骂赵xx时并将饭堂的椅子摔坏。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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