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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230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2:12点击次数:13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23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72814xxxxxx村,张树x因在村排水渠周边搭建围挡和王xx发生争执,后张树x驾车将王xx撞伤,后违法行为人王xx将张树x驾驶车辆的车窗玻璃和前挡风玻璃砸坏,经物价鉴定价值386元。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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