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24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0:52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董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9日16时许,董xx在泊口镇xxx村xxxxxxxxxxxxxxx队执法人员、派出所民辅警和村干部进行持续辱骂和言语攻击。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