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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24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50:52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1916时许,董xx在泊口镇xxxxxxxxxxxxxxxxxx队执法人员、派出所民辅警和村干部进行持续辱骂和言语攻击。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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