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4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8:39点击次数:1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7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02月16日08时20分许,张海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面包车沿魏县北皋镇西康町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康町x丁字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张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