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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4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8:39点击次数:19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2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17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02160820分许,张海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面包车沿魏县北皋镇西康町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康町x丁字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张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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