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21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7:57点击次数:17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2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xx
违法事实:
2025年2 月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伙同刘xx、王xx、郭xx、张xx窜至魏县美康西区 x区xxx楼xxxxx室,盗窃一箱酒鬼酒、一箱剑南春酒、一箱丛台20年酒、一箱习酒、2瓶 丛台15年酒、2瓶丛台10年酒。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