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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21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7:57点击次数:17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021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2 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伙同刘xx、王xx、郭xx、张xx窜至魏县美康西区 xxxxxxxxx室,盗窃一箱酒鬼酒、一箱剑南春酒、一箱丛台20年酒、一箱习酒、2瓶 丛台15年酒、2瓶丛台10年酒。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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