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0216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5:59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02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郭xx串至魏县双井镇xxxx区,将小区内停放的一辆轿车车门拉开,将放在车后备箱内的两条烟和一些现金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