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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0216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5:59点击次数:125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刑四)行罚决字〔2025021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216日凌晨3时许,郭xx串至魏县双井镇xxxx区,将小区内停放的一辆轿车车门拉开,将放在车后备箱内的两条烟和一些现金偷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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