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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218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4:31点击次数:14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218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162330分违法人崔xx与朋友在一起吃饭回到魏县,在魏县县城准备回家时,朋友(郭xx)帮忙叫了一个代驾,代驾将其送至魏县仕望集镇崔xx家中后,崔xx与代驾女司机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违法人崔xx推了代驾女司机肩膀一下。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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