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9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2:25点击次数:18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梁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5日15时许,梁xx与他人在滨河名著小区xxxxxxxxxxxxxx区工作人员发生打架,滨河名著小区工作人员刘xx被打致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