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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1:45点击次数:10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12515时许,李xx等人在滨河名著小区xxxxxxxxxxxxxxxxxxx区工作人员发生打架,刘xx被打致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5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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