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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1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6:27点击次数:1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13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魏县xxxxxxx号违法人在家中燃放烟花爆竹,我大队民警立即制止并口头传唤到特巡警大队接收询问。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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