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1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6:27点击次数:19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3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魏县xx村xxxxx号违法人在家中燃放烟花爆竹,我大队民警立即制止并口头传唤到特巡警大队接收询问。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