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29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4:12点击次数:19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2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生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2日0时许,生平均等人在魏城镇xxx村委会、村街道以及停放在路边的车上张贴、放置虚构事实、散布谣言的字报,给邯郸市xxxxxxxxxxxxxx区工地工程部栗xx的形象、名誉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