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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99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0:53:16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9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12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在日常巡逻中发现田x具在魏县xxxx区东路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我大队民警立即制止,并口头传唤违法人田x具到巡特警大队。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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