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99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0:53:16点击次数:229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田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2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在日常巡逻中发现田x具在魏县xxxx区东路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我大队民警立即制止,并口头传唤违法人田x具到巡特警大队。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