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93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16:09点击次数:25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冯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0日01时许,魏县xxxxxx村冯xx在魏县xxxxxx村东头因琐事与妻子刘xx发生争吵,后冯xx对妻子刘xx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四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