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9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14:13点击次数:2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毅x伙同张璐x、刘xx、陈xx等人在魏县魏城镇批发街内战云台球厅门口,因琐事与贾xx发生口角随后王毅x等 人对贾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