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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9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14:13点击次数:24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2522时许,违法行为人王毅x伙同张璐x、刘xx、陈xx等人在魏县魏城镇批发街内战云台球厅门口,因琐事与贾xx发生口角随后王毅x等 人对贾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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