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德)行罚决字〔2025〕0179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9:23点击次数:23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德)行罚决字〔2025〕017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于2025年02月03日08时x在德政镇王刘庄桥北意乐陶门市门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