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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1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7:57点击次数:1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1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0519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x酒后到魏县xxxxxxxxxxxxxxxx里滋事。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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