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1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7:57点击次数:19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赵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05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x酒后到魏县xxxxxxxxxxxxxxxx里滋事。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