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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176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7:22点击次数:1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176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10409时许,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在魏县xxxxx村一处彩钢瓦房中存放着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人对非法储存烟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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