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176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7:22点击次数:14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01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4日09时许,魏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在魏县xxxxx村一处彩钢瓦房中存放着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人对非法储存烟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1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