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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177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6:13点击次数:1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17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1月份以来,韩xx与王xx谈对象分手后,韩xx多次通过手机打电话和发微信的方式滋扰王xx及家属。20252212时许,韩xx纠集其弟韩xx以“道歉”为由到王xx家中,在与王xx父母交涉过程中其对王xx语言侮辱,后其与王xx、陈xx、王xx发生争执,韩xx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王xx及其家属进行恐吓,陈xx在与韩xx夺刀的过程中手被划伤,在此过程中,韩xx与王xx发生打架,韩xx将王xx打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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