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177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6:13点击次数:17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17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韩xx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份以来,韩xx与王xx谈对象分手后,韩xx多次通过手机打电话和发微信的方式滋扰王xx及家属。2025年2月2日12时许,韩xx纠集其弟韩xx以“道歉”为由到王xx家中,在与王xx父母交涉过程中其对王xx语言侮辱,后其与王xx、陈xx、王xx发生争执,韩xx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王xx及其家属进行恐吓,陈xx在与韩xx夺刀的过程中手被划伤,在此过程中,韩xx与王xx发生打架,韩xx将王xx打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