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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167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4:20点击次数:16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北)行罚决字〔2025016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12820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x130xxxxxxxxxxxx439)在xxxxxx村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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