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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9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2:57点击次数:12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1290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民警巡逻至魏城镇康xx后地大道便道东侧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我队民警将违法人张xx口头传唤到大队进行询问。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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