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70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2:17点击次数:20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7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128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民警巡逻至观澜城小区南路边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我队民警将违法人李xx口头传唤到大队进行询问。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