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8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00:53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姚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8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魏县魏祠公园东边的桥上燃放烟花爆竹,我大队民警上前制止后将违法人姚xx口头传唤到大队接收询问。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