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2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58:47点击次数:173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闫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8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魏县第八中学南燃放烟花爆竹,我大队民警上前制止后将违法人闫xx口头传唤到大队接收询问。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