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1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57:31点击次数:18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01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8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队巡逻魏县华城生态园西边桥边发现马燕x正在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9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