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155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54:47点击次数:14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01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薛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8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政府发布命令,全县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薛xx在岳庄村自家门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