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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53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54:13点击次数:1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5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831430分许,在魏县魏都大街“金xx”金店门前,违法行为人柴x因排队领礼品一事,李xx与韩xx发生口角,后柴x、李xx与韩xx、范x爱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柴x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柴x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四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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