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53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54:13点击次数:12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柴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3日14时30分许,在魏县魏都大街“金xx”金店门前,违法行为人柴x因排队领礼品一事,李xx与韩xx发生口角,后柴x、李xx与韩xx、范x爱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柴x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柴x伤情为轻微伤。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四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