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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157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9:35点击次数:16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15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610625分,王xx故在xxxxx村微x群内辱骂本村王银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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