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157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9:35点击次数:16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015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xx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0日6时25分,王xx故在xxxxx村微x群内辱骂本村王银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