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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49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6:43点击次数:19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49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09240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07011148分许,刘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爱玛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一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礼贤街路口西100米处时,与张xx驾驶同方向行驶时向左躲避井盖的无号牌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张xx未佩戴安全),造成张xx摔倒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刘xx驾驶爱玛牌正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壹仟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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