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45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4:13点击次数:21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45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125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12041016分许,刘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悬挂号牌的金彭牌电动四轮车沿魏县长安大道xxxxxxxxxx村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魏县长安大道由西xx行驶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田xx驾驶的因无生产目录,不予上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乘车人张xx),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田xx、乘车人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电动四轮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