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45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4:13点击次数:21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1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5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2月04日10时16分许,刘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悬挂号牌的金彭牌电动四轮车沿魏县长安大道xxxxxxxxxx村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魏县长安大道由西xx行驶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田xx驾驶的因无生产目录,不予上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乘车人张xx),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田xx、乘车人张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电动四轮车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